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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入施工路段车辆受损,损失谁担?

发布时间:2026-10-21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阿彪(化名)驾驶轿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不慎撞上正在施工道路的路口断面,人员无碍,但车辆严重受损。阿彪报警处理后,交警部门经调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图文无关

  阿彪与道路施工方就车辆维修赔偿问题协商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施工方赔偿轿车维修费损失5万余元、鉴定费7000元。

  阿彪认为,施工方在存在危险的施工路段既没有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施工方辩称,每天施工人员都会进行安全检查,道路两边也设置有施工限速和安全警示标志。此次事故的发生,不排除驾驶人存在酒驾或者超速飙车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此类未完成修复、与相连接处有明显大幅落差的道路进行施工应当在两头具有一定距离位置设置禁止驶入标志,并应设置警戒线围住相应区域或采取其他方式禁止车辆通行。

  施工方在事故路段施工应该设置明显、醒目的标志,使其足以引起他人对施工现场的注意,从而让他人采取减速、绕行等安全应对措施,尤其在整个施工期间,施工人员应该对警示标志进行合理维护。但根据施工方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其采取的措施达到了上述标准。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显示,事故路段“系未完工路段且无任何标识禁止车辆驶入”,从现场照片中亦未看到“减速”“禁止驶入”等提示标志。施工方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对阿彪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阿彪身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路段驾驶机动车时,未尽到谨慎驾驶、注意路况的义务,对于此次事故发生同样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认定施工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阿彪本人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法院作出判决:施工方赔偿阿彪车辆维修费损失4万余元,并支付鉴定费损失5600元。

  根据民法典第1258条第1款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施工方主张已经设立了安全警示标志及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采取的措施达到相应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程度,酌定双方责任并无不当。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距离作业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同时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警示标志进行合理维护,确保整个施工期间现场的安全;施工作业完成后,也应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同时,驾驶人驾驶车辆时应该集中注意力,时刻保持警惕,审慎观察路况,控制车辆速度,安全驾驶。

  (作者:毕芯翊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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